活動期間與報名辦法
  1. 活動期間為2010/09/13至2010/12/31(五) 23:00 止 (以UTC+08:00 台北時間為準)
  2. 欲參加活動者請至活動報名區完成報名手續即具有參加資格。
  3. 參加活動的文章在參加者的部落格上的發表日期必須晚於 2008/01/01。
  4. 為鼓勵支持瘋台灣民宿網而持續po文的格主,本次活動的po追溯到活動開始前的2010/09/01,只要完成報名手續皆有參加活動的資格。
  5. 報名完成後即可開始分享您的遊記參加活動囉!po的遊記越多中獎機會越高,各獎項產生方式請看下方獎項說明。
  6. 由於活動深受好評,因此活動加碼延長一個月至2011/01/31(一) 23:00 止 (以UTC+08:00 台北時間為準),但因截止時間適逢春節寒假期間,一月份的獎項將延後至年後抽出。
獎項說明
A.「當月最佳民宿遊記獎」獲得真情非凡行館太陽神(或月神)免費平日體驗券1張,共計4張。
真情非凡行館01
真情非凡行館02
真情非凡行館03
「當月最佳民宿遊記獎」產生方式如下:
  1. 由主辦單位自當月參賽者所登錄之民宿遊記中選出設定為精選文章,並以電子郵件發給格主精選文章貼紙。
  2. 當月份所有精選民宿遊記交由主辦單位編輯與評審一同依照各評分項目給分,分數最高者則為「當月最佳民宿遊記獎」得獎者。
  3. 得獎者資料於隔月15日公布在瘋台灣民宿網的部落格
B. 「po文獎」每月抽出2名幸運兒獲得宜蘭優質民宿免費平日體驗券1張,共計8張。
  1. 每一篇核准的po文皆有一個抽獎機會,當月未中獎的文章可以累入下個月繼續抽獎。
  2. 「po文獎」之參加者每個人僅得中獎一次,但合併「驚喜獎」、「情意獎」則不在此限。
  3. 得獎者資料於隔月5號抽出並公布在瘋台灣民宿網的部落格上
C. 「驚喜獎」主辦單位不定期選出具有特殊意義的文章送出免費體驗券 (內容也是驚喜的一部分 ^_^ 當然住宿券也是有的... )
 
D. 「情意獎」這是專門為了在第二彈活動結束後還持續po文對瘋台灣民宿網情義相挺的格主所臨時(9/17)增設的
  1. 凡是在第二彈活動結束後到本活動開始前(2010/06/01 ~ 2010/08/31)的這段期間內有持續po文到瘋台灣民宿網的格主均適用。
  2. 只要在2010/09/30(含)前完成本活動報名手續且核准報名資格者皆可參加抽獎。
  3. 「情意po文獎」共3名;由符合第一項規定的核准文章中抽出。(與九月份的po文獎(10/5)同步抽出)
  4. 「情意佳作獎」共1名;主辦單位由符合第一項規定的核准文章中挑出1篇佳作文章頒發!
與得獎者的約定
  1. 所有得獎者皆視為同意在使用免費民宿體驗券後於自己的部落格上發表一篇體驗心得並po文至瘋台灣民宿網。
  2. 各獎項皆為免費體驗券,故使用上有期限與相關規定,得獎者於收到體驗券後請詳閱背面注意事項;有任何問題請與主辦單位連繫。
參加資格
  1. 請參加者加入瘋台灣民宿網粉絲團以獲得最即時的活動相關訊息
  2. 活動期間串連貼紙均須持續放置,活動串連貼紙一經取下視同自願放棄參加資格,不再具有任何參加本活動的權利。若參加者已經收到主辦單位所發出的獎品,主辦單位有權追繳或請提供獎品之贊助商拒絕獎品兌換。
  3. 「當月文章」定義為凡當月1號凌晨零時起至當月月底23:59止在瘋台灣民宿網各站分享遊記登錄成功且後來經編輯核准刊登者。
  4. 每一篇參加活動的文章之文末均須加註「本文同步曝光於瘋台灣XX民宿網上」字樣並附上超連結,否則該篇不具有抽獎資格。(po文核准時主辦單位編輯會發信通知並附上語法)
  5. 「po文獎」以分享篇數為參加單位,不限地區(宜蘭、花蓮、苗栗、清境、台東、南投)、或是種類(美食、景點、民宿),分享越多篇抽獎機會越大。
  6. 「當月最佳民宿遊記獎」僅限於民宿遊記之po文。
  7. 主辦單位審核遊記po文時若設定該篇文章為精選文章,則該篇文章具有「當月最佳民宿遊記獎」之參加資格。主辦單位編輯亦將發給【本文獲選為瘋台灣民宿網精選文章】貼紙供參加者自由貼在該篇文章上。
  8. 如果欲分享之美食、景點、民宿項目本站尚未收錄,可以建議本網站收錄。但不保證都一定收錄;主辦單位亦不保證一定收錄參加者的po文。
  9. 主辦單位將嚴格把關po文品質!杜絕任何灌水文、品質低劣之文章。主辦單位擁有最後詮釋「把關po文品質」意義之權利。
  10. 參加者請勿將一篇文章刻意拆成好幾篇來企圖增加中獎機率,一經發現將取消本活動資格並謝絕參與日後瘋台灣民宿網所舉辦之任何活動。
  11. 所有活動參加者均必須是部落格之擁有人,若冒名頂替、複製、抄襲他人圖片或文章須自行負擔相關法律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
    民事賠償
    依著作權法第85條 侵害著作人格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雖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著作權法第88條 前項侵害,被害人並得請求表示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刑事責任
    依著作權法第 91 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12. 參加者的部落格設立日期以及成立後的首發文需早於2010/08/01
  13. 參加活動的文章在參加者的部落格上的發表日期必須晚於 2008/01/01
  14. 得獎者須於領獎後三個月內完成體驗活動,並於體驗後兩周內完成「體驗心得po文」並登錄於本網站,違反此規定者將謝絕後續任何活動參加資格。
  15. 一個人經營兩個相同性質且文章類似的部落格只能擇一報名參加,一經發現將取消參加資格。
評審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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